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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永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68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永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物及小丑圖示黑色包裝毒咖啡包伍包(推估驗前淨重共肆拾點陸壹伍壹公克),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8行「驗餘淨重40.6151 公克」更正為「推估驗前淨重共40.6151 公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不僅戕害身心健康,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具有成癮性,竟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氾濫之風,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見偵卷第1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至被告雖供稱:毒品來源是向一名綽號叫「小黑」之男子,在臺中市西屯區福星路kiss-KTV外面,以新臺幣25000元向其購買等語。
然被告並未向檢警提供「小黑」之真實姓名及其聯絡方式(見偵卷第11頁正反面、43頁反面),檢警機關自無從追查被告之毒品來源,附此敘明。
三、沒收: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物及小丑圖示黑色包裝毒咖啡包5 包(推估驗前淨重共40.6151 公克),鑑驗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
│ │(均含包裝容器)│ │ │
├──┼────────┼──────┼─────────┬──────────┤
│ 1 │檢品編號: │檢出愷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 │B0000000(編號1) │ │院106 年5 月29日草│106 年6 月8 日草療鑑│
│ │驗餘淨重: │ │療鑑字第1070500419│字第1070500420號鑑驗│
│ │3.6633公克 │ │號鑑驗書(核交卷第│書(核交卷第16-18 頁│
├──┼────────┼──────┤13-15 頁)、臺中地│) │
│ 2 │檢品編號: │檢出愷他命 │檢署107 年度安保字│鑑驗結果: │
│ │B0000000(編號2) │ │第903 號扣押物品清│檢品編號:B0000000 │
│ │驗餘淨重: │ │單(核交卷第12頁)│ (取樣自檢│
│ │3.7182公克 │ │ │ 品編號 │
├──┼────────┼──────┤ │ B0000000- │
│ 3 │檢品編號: │檢出愷他命 │ │ B0000000 │
│ │B0000000(編號3) │ │ │檢品外觀:淡黃色結晶│
│ │驗餘淨重: │ │ │送驗數量:14.9523 公│
│ │3.7102公克 │ │ │ 克(淨重)│
├──┼────────┼──────┤ │驗餘數量:14.7632 公│
│ 4 │檢品編號: │檢出愷他命 │ │ 克(淨重)│
│ │B0000000(編號4) │ │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 │驗餘淨重: │ │ │ 愷他命 │
│ │3.7015公克 │ │ │純質淨重:13.6963 公│
│ │ │ │ │ 克(純度 │
│ │ │ │ │ 91.6%) │
├──┼────────┼──────┤ ├──────────┤
│ 5 │檢品編號: │檢出愷他命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 │B0000000(編號5) │ │ │106 年6 月8 日草療鑑│
│ │驗餘淨重: │ │ │字第1070500420號鑑驗│
│ │1.6123公克 │ │ │書(核交卷第16-18 頁│
├──┼────────┼──────┤ │) │
│ 6 │檢品編號: │檢出愷他命 │ │鑑驗結果: │
│ │B0000000(編號6) │ │ │檢品編號:B0000000 │
│ │驗餘淨重: │ │ │ (取樣自檢│
│ │1.6808公克 │ │ │ 品編號 │
├──┼────────┼──────┤ │ B0000000- │
│ 7 │檢品編號: │檢出愷他命 │ │ B0000000 │
│ │B0000000(編號7) │ │ │檢品外觀:白色結晶 │
│ │驗餘淨重: │ │ │送驗數量:8.4585公克│
│ │1.6609公克 │ │ │ (淨重) │
├──┼────────┼──────┤ │驗餘數量:8.2201公克│
│ 8 │檢品編號: │檢出愷他命 │ │ (淨重) │
│ │B0000000(編號8) │ │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 │驗餘淨重: │ │ │ 愷他命 │
│ │0.6587公克 │ │ │純質淨重:8.0948公克│
├──┼────────┼──────┤ │ (純度95.7│
│ 9 │檢品編號: │檢出愷他命 │ │ %) │
│ │B0000000(編號9) │ │ │ │
│ │驗餘淨重: │ │ │ │
│ │0.6734公克 │ │ │ │
├──┼────────┼──────┤ │ │
│ 10 │檢品編號: │檢出愷他命 │ │ │
│ │B0000000(編號10)│ │ │ │
│ │驗餘淨重: │ │ │ │
│ │0.6599公克 │ │ │ │
├──┼────────┼──────┤ │ │
│ 11 │檢品編號: │檢出愷他命 │ │ │
│ │B0000000(編號11)│ │ │ │
│ │驗餘淨重: │ │ │ │
│ │0.6500公克 │ │ │ │
├──┼────────┼──────┤ │ │
│ 12 │檢品編號: │檢出愷他命 │ │ │
│ │B0000000(編號12)│ │ │ │
│ │驗餘淨重: │ │ │ │
│ │0.6240公克 │ │ │ │
├──┼────────┼──────┤ ├──────────┤
│ 13 │檢品編號: │3,4-亞甲基雙│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 │B0000000(編號3) │氧苯基二甲胺│ │106 年6 月8 日草療鑑│
│ │驗餘淨重: │丁酮、3,4-亞│ │字第1070500420號鑑驗│
│ │6.2319公克 │甲基雙氧苯基│ │書(核交卷第16-18 頁│
│ │ │乙基胺戊酮、│ │) │
│ │ │4-甲基乙基卡│ │鑑驗結果: │
│ │ │西酮、4-甲基│ │檢品編號:B0000000 │
│ │ │甲基卡西酮、│ │ (取樣自檢│
│ │ │5-甲氧基-N- │ │ 品編號 │
│ │ │甲基-N- 異丙│ │ B0000000)│
│ │ │基色胺、氯乙│ │1.送驗小丑圖示黑色包│
│ │ │基卡西酮、甲│ │ 裝5 包(已開封1 包│
│ │ │苯基乙基胺戊│ │ 、未開封4 包)送驗│
│ │ │酮、甲苯基甲│ │ 單位指定鑑驗未開封│
│ │ │胺戊酮 │ │ 1 包(編號3 );推│
│ │ │ │ │ 估檢驗前總淨重 │
│ │ │ │ │ 40.6151公克。 │
│ │ │ │ │2.經檢測各級毒品之純│
│ │ │ │ │ 度低於1 %,不計算│
│ │ │ │ │ 毒品之純質淨重。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堅股
107年度偵字第16883號
被 告 梁永昕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恆輝律師(嗣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永昕明知愷他命、「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甲苯基甲胺戊酮(下稱愷他命外第三級毒品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其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者,依法不得持有之,詎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12日21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福星路上之KISS-KTV外,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包及含有微量愷他命外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小丑圖示黑色包裝毒咖啡包5包後非法持有之。
嗣梁永昕於107年5月14日19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駛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前,而為執行巡邏勤務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員警上前盤查,並經其同意後搜索,當場在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扣得梁永昕所有之上開愷他命12包(毛重26.9公克,驗餘純質淨重為21.7911公克)及前揭毒咖啡包5包(毛重45.2公克,驗餘淨重40.6151公克,愷他命外第三級毒品成分純度低於1%,不計算純質淨重),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永昕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6年5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70500419號、106年6月8日草療鑑字第1070500420號鑑驗書各乙份及刑案現場暨扣案毒品初步檢驗照片9張等附卷可稽,復有上開愷他命12包、毒咖啡包5包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梁永昕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
扣案之愷他命12包及毒咖啡包5包(106年度安保字第903號),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亦涉有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罪嫌部分。
惟查,被告持有之上開毒品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而未檢出其他毒品成分,有上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份在卷可參,亦難認被告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另被告之尿液經採集送驗後,於確認檢驗結果為愷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佐,可見此部分報告意旨容有誤會,然此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事實行為,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洪淑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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