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中簡,2403,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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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4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嘉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所為,態度良好,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參毒偵卷第10頁),持有該些毒品係為供己施用(參毒偵卷第12頁),僅係戕害自身健康並無加害他人之虞,及持有之數量甚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177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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