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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韻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13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韻璇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猶不知悔改,再犯罪名相同之本案犯行,且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僅為滿足私慾即率爾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守法觀念淡薄,完全未思及其行為對他人、社會造成之危害,行為殊值非難,兼衡被告竊得之財物價值,且事後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將現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返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6頁),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又被告自陳國小肄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8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竊盜所得之現金1 萬元,業於107 年7 月12日返還告訴人,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是被告竊盜所得既已發還被害人,本院自無諭知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常股
107年度偵字第21377號
被 告 曾韻璇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韻璇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7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騎樓前,見潘綠蓉所有放置於該處地上塑膠籃內之黑色側背包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進入潘綠蓉所擺設之攤位內佯裝挑選衣物,趁機徒手竊取該黑色側背包【內有現金新臺幣( 下同) 1 萬元】,得手後,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經將現金取走後,將側背包丟棄於臺中市○○區○○路00號前車號不詳之機車腳踏板處。
嗣因潘綠蓉發現遭竊,由其配偶蕭子龍騎乘機車沿路尋找,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發現上開側背包,經報警處理並調閱尋獲地點附近之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潘綠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韻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潘綠蓉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現場及監視器擷取畫面照片共13張等在卷足憑。
是被告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另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為1 萬元,業於107 年7 月12日返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故爰不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黃裕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蘇鎮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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