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中簡,2440,2018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翊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4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翊容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唯一傳統香烤蜜味豬肉乾壹包、新東陽辣味牛肉乾壹包、佳旺健達繽紛樂巧克力參包、實力品客墨西哥玉米脆片起司味壹包及光泉冷泡茶冷萃綠茶無糖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財產法益,及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所竊得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未扣案之被告犯本案竊得之唯一傳統香烤蜜味豬肉乾1包、新東陽辣味牛肉乾1包、佳旺健達繽紛樂巧克力3包、實力品客墨西哥玉米脆片起司味1包及光泉冷泡茶冷萃綠茶無糖1瓶,均屬於被告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