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中簡,2453,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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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慧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慧君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林慧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⑴為本件竊盜犯行,對他人財產權恣意剝奪,欠缺法治觀念;

⑵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行竊財物價值、告訴人施金蘭已取回贓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本件被告竊得之物,雖係被告因犯罪所得,然既已發還予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即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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