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中簡,2478,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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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凱




郭展緁


劉文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32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凱、郭展緁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文安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建凱、郭展緁、劉文安3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㈡被告3 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3 人枉顧公眾之交通往來安全,任意在道路上點火並逆向競駛,惡性非輕;

幸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害;

犯後均承認犯行,態度尚可;

被告陳建凱教育程度為專科肄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郭展緁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劉文安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3 人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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