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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仁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47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仁照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7 年9 月27日函及所附該局107 年9 月25日中市警鑑字第1070072112號鑑定書各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邱仁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中交簡字第38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5 年3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2 次竊盜前科紀錄,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足佐,素行非佳,仍不知悔改,竟不思正途,以不正方法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其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業已發還告訴人孫榮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7頁),犯後於本院羈押庭訊問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經濟狀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竊得之上揭財物,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前已敘及,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4763號
被 告 邱仁照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仁照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已於104 年7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又於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105 年3 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 年8 月31日0 時50分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臺中醫院急診室門口,見孫妤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且龍頭未鎖,即趁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牽引竊取上開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
嗣經孫妤發現上開機車失竊後報警處理,為警於同日1 時16分許發現邱仁照牽引上開機車途經臺中市西區民權路與平等街口處,經警攔查後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機車1 輛(已發還)。
二、案經孫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仁照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羈押庭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孫妤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 1 份及查獲現
場照片 1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邱仁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其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執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可參,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扣案之上開機車1 輛,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因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檢 察 官 謝志明
侯詠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啟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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