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中簡,2594,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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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知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調偵字第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知非犯強制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法治觀念淡薄,行為實不可取,暨斟酌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表示對被告刑事責任不予追究,有臺中市北區調解委會調解書附卷可稽,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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