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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鍾孟軒
被 告 湯元堂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 年度中簡字第1522號),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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