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交易,1094,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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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0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明郎經檢察官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無照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陳根源、陳彥百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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