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交易,1176,201810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泰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泰榮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晚間7時28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CF-9655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路000號地下停車場出入口前,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彎駛入該地下停車場。

適同向右側卜雲彰騎乘牌照號碼972-EKY號重型機車沿大業路駛來,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卜雲彰受有左側近端脛骨粉碎性骨折、頭部挫傷、左肩、左肘、左膝、左小腿多處挫擦傷、左膝創傷性關節炎、左肩及左膝創傷性關節僵硬等傷害。

因認被告黃泰榮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卜雲彰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