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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1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仁遠
施賢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即告訴人林仁遠已與被告即告訴人施賢正和解,並經告訴人2 人具狀撤回告訴,故本院就此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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