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交易,1324,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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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天賜




李國聖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高天賜、李國聖均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即被告高天賜、李國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互相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2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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