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交簡上附民,26,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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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陳聖凱
被 告 曾巧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上字第2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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