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交簡附民,62,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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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杜文昌
被 告 蔡家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56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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