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苰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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