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交附民,231,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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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31號
原 告 王忠輝


被 告 張閎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簡字第512號(原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907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如慧
法 官 王靖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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