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交附民,392,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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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92號
原 告 胡家瑄


被 告 柴宗男


邱碧蓮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簡字第521 號,原案號:107 年度交易字第58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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