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交附民,417,201810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17號
原 告 林秀珊
被 告 林弘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12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原告賴金慧請求車輛價值減損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