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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25號
原 告 張芳瑞
被 告 邱永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57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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