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侵附民,24,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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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乙男(代號0000000000C,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男之父(代號0000000000C-1,真實姓名、住所詳
乙男之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宇智

張建成
潘麗薇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聲暉綜合之能發展中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江俊明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侵訴字第221號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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