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原易,52,2018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