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原訴,7,201810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曉東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甘伯崇


林易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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