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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Y ROBERT FRANCIS(中文姓名:梅凱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貳包(驗餘淨重共壹點捌捌零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大麻膏貳包(驗餘淨重重零點捌參柒壹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AY ROBERT FRANCIS(中文姓名:梅凱捷)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691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花(驗餘淨重1.880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膏狀大麻塊(驗餘淨重0.837 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稅署基隆關、臺北關人員,分別於民國106年3 月20日、3 月27日,查獲收件人為「MR ANDREWBIS」,收件地址為「10FL-2 .NO .156,SEC1 CHUNG TEH RD , TAICHUNG ,TAIWAN(ROC )」(即臺中市○區○○路0 ○000 號10樓之2 )之國際郵件,各夾帶大麻花(毛重共5 公克)及膏狀大麻塊(毛重共2 公克)後,由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持搜索票前往被告前揭住處搜索後,認被告涉嫌重大,以中港刑字第1060007939號函移送被告MAY ROBERT FRANCIS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查無被告有運輸大麻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自不得僅憑遭海關查扣夾帶有大麻之國際信件收件地址為被告住處,以及被告有遭查獲施用大麻等情,逕認定被告有報告意旨所載之犯罪事實,而於107 年1 月30日為不起訴處分,有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16916 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參。
惟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花及膏狀大麻塊,經鑑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4 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06 年4 月1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 紙及查獲郵件照片8 張(見偵卷第61頁至第66頁)附卷可稽。
是本件上開扣案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洵堪認定。
是本件扣案大麻花2 包及大麻膏2 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至前開大麻花及大麻膏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 號函可考,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鑑驗耗用之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及大麻膏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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