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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筱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毒品驗餘淨重零點參貳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夏筱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為0.3273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30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存卷可參。
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3273公克),有該院107 年5 月9 日草療鑑字第1070500028號鑑驗書1 份(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偵卷第22頁)在卷供參,足認扣案之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
另裝放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附敘。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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