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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316 號、107 年度戒毒偵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肆柒公克,併同未析離之包裝袋拾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麗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1包,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扣案之粉末共11包(驗餘淨重合計1.47公克),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 年6 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623014350 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920 號卷宗第82頁),而盛裝之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因會殘留微量毒品且無析離之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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