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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建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3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146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9月19日確定,107年9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電腦主機l台(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保字第330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之照片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146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6年9月19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年9月19日起至107年9月18日止,被告於106年11月15日已履行緩起訴處分之條件,且於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1463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06年度上職議字第6349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等在卷足憑(見106年度緩字第3814號卷第2頁至第4頁、第12頁)。
本件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明在卷(見106年度偵字第21463號第3頁至第4頁、第31頁至第32頁),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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