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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聖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他字第2620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107年度保管字第0821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鋁棒貳支、尖刀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85號被告王聖博傷害案件,因經告訴人邱季芸、鐘子歡於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而經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07年8月13日確定;
本案扣押如107年度保管字第0821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鋁棒2支、尖刀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法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亦分別規定甚詳。
三、查前開事實有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85號判決及107年度保管字第0821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扣案之鋁棒2支、尖刀1支,均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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