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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8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春生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薛政豪
選任辯護人 陳國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度偵字第1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春生告訴被告薛政豪傷害案件及告訴人薛政豪告訴被告陳春生傷害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春生、薛政豪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因雙方調解成立,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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