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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萱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被 告 高新富
選任辯護人 譚雅蓁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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