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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建任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建任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柯建任自民國106年4月18日起至同年7月19日止受僱勝品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名稱變更前為王田麵包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勝品公司)擔任送貨司機,負責送貨、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柯建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自106年5月某日起至同年7月19日前某日止,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貨款後,未將所收取之貨款交回勝田公司,將附表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9,375元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勝田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建任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6頁、第2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孫名冠於偵查中(見偵卷第32頁至第33頁、第51頁)、證人胡春妹於偵查中(見偵卷第44頁至第45頁)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人事資料表、侵占貨款金額一覽表、請款明細表、貨款已付證明書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見偵卷第7頁至第16頁、本院卷第7頁),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按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種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106年5月某日起至同年7月19日前某日止所為業務侵占犯行,係其任職告訴人公司擔任送貨司機期間之密切接近之時空下,持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性薄弱,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侵占犯意接續施行,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將業務上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事後雖返還部分款項,但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所為實值非難,及斟酌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學識為大專畢業,現無固定工作,家庭經濟狀況普通,告訴人請法院從重量刑(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就上開業務侵占犯行所侵占之款項109,375元,係其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已返還告訴人之1萬元後之99,375元,雖未扣案,然既未返還告訴人,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檢察官何采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 │月份 │金額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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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西屯弘爺 │5月下旬 │7,0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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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蕃茄村漢堡 │5月下旬 │1,3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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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蕃茄村漢堡 │6月上旬 │1,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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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N3早餐 │5月下旬 │3,4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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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天味早餐 │5月上旬 │7,5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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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天味早餐 │5月下旬 │11,460元 │
├───┼──────┼──────┼──────┤
│ 7 │天味早餐 │6月上旬 │8,160元 │
├───┼──────┼──────┼──────┤
│ 8 │大佳 │5月 │5,666元 │
├───┼──────┼──────┼──────┤
│ 9 │大佳 │6月 │6,4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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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米樂飯糰 │5月 │1,2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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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382早餐 │6月上旬 │3,8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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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南平咖啡 │6月上旬 │ 204元 │
├───┼──────┼──────┼──────┤
│ 13 │晨光 │6月上旬 │ 824元 │
├───┼──────┼──────┼──────┤
│ 14 │知音早餐 │5月上旬 │3,0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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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早安廚房 │5月下旬 │1,637元 │
├───┼──────┼──────┼──────┤
│ 16 │陽光早餐 │5月下旬 │4,524元 │
├───┼──────┼──────┼──────┤
│ 17 │阿羅哈 │5月上旬 │ 756元 │
├───┼──────┼──────┼──────┤
│ 18 │東台店弘爺 │5月下旬 │1,660元 │
├───┼──────┼──────┼──────┤
│ 19 │燕笙早餐 │5月上旬 │1,868元 │
├───┼──────┼──────┼──────┤
│ 20 │燕笙早餐 │6月上旬 │1,892元 │
├───┼──────┼──────┼──────┤
│ 21 │幸福小屋 │5月下旬 │4,460元 │
├───┼──────┼──────┼──────┤
│ 22 │味之家 │5月下旬 │1,892元 │
├───┼──────┼──────┼──────┤
│ 23 │溫馨向上 │5月下旬 │2,567元 │
├───┼──────┼──────┼──────┤
│ 24 │溫馨萬壽 │5月下旬 │1,964元 │
├───┼──────┼──────┼──────┤
│ 25 │H大師逢明 │5月下旬 │1,530元 │
├───┼──────┼──────┼──────┤
│ 26 │醍醐素食 │5月上旬 │1,163元 │
├───┼──────┼──────┼──────┤
│ 27 │醍醐素食 │5月下旬 │1,030元 │
├───┼──────┼──────┼──────┤
│ 28 │忠太麥味登 │6月上旬 │2,656元 │
├───┼──────┼──────┼──────┤
│ 29 │瑞井鄉村 │6月上旬 │2,840元 │
├───┼──────┼──────┼──────┤
│ 30 │北區文祥街 │6月上旬 │3,815元 │
├───┼──────┼──────┼──────┤
│ 31 │絕配弘爺 │6月上旬 │5,172元 │
├───┼──────┼──────┼──────┤
│ 32 │旱溪弘爺 │5月下旬 │6,468元 │
├───┼──────┴──────┴──────┤
│總計 │ 109,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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