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易,2631,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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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6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岳誌


黃柏霖



黃偉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紀岳誌、黃柏霖、黃偉凱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3 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即告訴人紀岳誌、黃柏霖、黃偉凱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被告紀岳誌乃具狀撤回對被告黃柏霖、黃偉凱之告訴,被告黃柏霖、黃偉凱則具狀撤回對被告紀岳誌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2 份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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