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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9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IAU SUDREY SANTOSO (中文名里奧)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RIAU SUDREY SANTOSO(中文姓名里奧,下稱里奧)與RIYADI(中文姓名利亞,下稱利亞)有感情糾紛,於民國107年4月15日晚間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越南商店,兩人一言不合,里奧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利亞之背部及臉部,並持機車鑰匙括利亞之上腹部,致利亞受有臉部多處挫傷、前胸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里奧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本件被告里奧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利亞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里奧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穗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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