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易,3051,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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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貫銓
吳宗峻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8095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中簡字第187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 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乙○○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而觸摸他人臀部罪嫌、被告甲○○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而觸摸他人臀部罪之教唆犯罪嫌,而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已成立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 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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