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易,3054,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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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0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千慧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千慧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14時1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告訴人劉貴美住處,質問劉貴美為何搶其前男友楊旗榮時,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劉貴美,致劉貴美因此受有左臉頰挫傷之傷害,於見劉貴美欲拿取手機時,又基於毀損之犯意,將劉貴美所有之手機(價值約新臺幣8500元)丟擲在地上,出腳猛踩,致使該手機毀損,足生損害於劉貴美。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而依刑法第287條、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劉貴美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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