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易,3244,2018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3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立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0170號),本院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434號)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由刑事普通庭改通常程序進行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孫超凡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立展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新臺幣陸佰伍拾元,合計新臺幣壹仟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立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⑴於民國107年5月10日6時12分,在陳伯瑋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選物販賣機店內,趁四下無人之際,持棍子(非兇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客觀上足供作兇器使用之棍子,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將陳伯瑋放置於娃娃機臺內之「3C藍芽音箱」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700元】推移至機臺出口處而掉落,張立展即以此方式竊得上開3C藍芽音箱1個。

⑵張立展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月17日1時6分,在上開選物販賣機店內,以相同手法竊取3C藍芽音箱1個得手。

嗣於不詳時點,以每個3C藍芽音箱650元之價格,將上開竊得之3C藍芽音箱2個,分別出售予不知情之網友,所得款項共1300元即供己花用殆盡。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記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二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 孫超凡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