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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峻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續字第1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峻毅(所涉違反商標法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駁回再議確定)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壁虎爬」手機支架商品圖片(下稱系爭著作),係屬玩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玩轉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竟未經玩轉公司之授權或同意,自民國105 年2 月間之某日起,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之居所,利用電腦網路設備登入網際網路,擅自重製系爭著作,並將之上傳至其所申請之蝦皮拍賣帳號polo0805、雅虎奇摩拍賣帳號Z0000000000 等網路賣場,使不特定人均可藉由點選上開網路賣場瀏覽系爭著作,而侵害玩轉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嗣玩轉公司人員於105 年8 月31日至同年9 月9 日間之某日、同年11月15日瀏覽網路發現上情,始報警循線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違反著作權法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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