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簡,1362,201810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惠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訴字第258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曹惠雅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玉山商業銀行板橋分行民國一○一年四月六日傳票號碼八十二號取款憑條存戶簽章欄上之偽造「許倍銜」簽名壹枚,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之「曹惠雅得手後,將約定報酬約3萬元留供己用,餘款均全數交付予林慶佳」,應更正為「曹惠雅得手後,將約定報酬每次約2至3萬元留供己用,餘款均全數交付予林慶佳」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於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0日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增訂併科罰金規定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

是核被告所為,係係犯刑法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其盜蓋印章及偽造簽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一部行為,為偽造私文書行為所吸收,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即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又被告與林慶佳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再被告先後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於本案犯行前,並無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被告明知林慶佳交付之被害人許倍銜存摺等資料來源不明,仍配合林慶佳以偽造取款憑條之方式,向銀行人員詐取被害人許倍銜帳戶內之款項,造成被害人許倍銜及玉山商業銀行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均受有損害,行為顯非可取。

(三)被告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許倍銜所受損害。

(四)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五)被告自陳高職畢業,小康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字卷第20頁正面)暨其犯罪動機、各次行為所生實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次按盜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用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13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上開26萬元取款憑條存戶簽章欄上偽簽之「許倍銜」簽名1枚,係偽造之簽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至上開取款憑條上蓋用之「許倍銜」印文,係盜蓋被害人許倍銜之印章,為屬真正,而非偽造之印文,爰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起訴書聲請沒收,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二)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每次提領被害人林倍銜帳戶內款項,可取得報酬2至3萬元(按罪疑唯輕原則,以2萬元計之)乙節,為被告於偵查中所供認(見偵卷第58頁反面),是被告先後2次提領被害人林倍銜帳戶內款項,已取得總計約4萬元之報酬,此部分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736號起訴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