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簡,1368,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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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78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秋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伍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附論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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