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簡,1381,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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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健華


許玉麗



王偉宸


王嘉豪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7613 、21145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健華失火燒燬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玉麗失火燒燬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偉宸失火燒燬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嘉豪失火燒燬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 行「107 年7 月29日」更正為「107 年4 月29日」,證據部分補充「警員職務報告」、「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 張」、「現場照片7 張」及「被告王健華、許玉麗、王偉宸、王嘉豪(下稱被告4 人)各於本院審理期日之自白」(見偵17613 號卷第8 頁;

核交卷第2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本院易字卷第35頁正背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所謂「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列入公共危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

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不得以所焚家數,定其罪數(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91 號判例要旨、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4 人雖因過失致生火災,且客觀上確有延燒他人所有之房屋、房屋內物品之危險存在,致生公共危險並無疑義,惟依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7 年5 月28日中市消調字第1070026690號函檢送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現場照片(見偵卷第11頁至96頁)所示,本案火災主要係燒燬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而未損及屋內主要鋼筋、牆壁等結構體,故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建築物尚未因此喪失遮風避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之燒燬程度,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已該當失火燒燬住宅罪。

又被告4 人失火行為雖致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同時遭燒毀,仍僅成立一個失火罪。

是核被告4 人所為,各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

三、爰審酌被告4 人因施放爆竹煙火,不慎失火釀成火災,而燒燬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並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失,且迄今尚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參以被告4 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素行,而被告許玉麗、王偉宸、王嘉豪係聽從被告王健華指示燃放炮竹,另被告王健華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餐飲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許玉麗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王偉宸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領有輕度智能障礙證明、職業為科技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王嘉豪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領有輕度智能障礙證明、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欄所示、被告等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偵查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示;

本院易字卷第35頁正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告訴人陳振旺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燒燬情形1、3 樓南側臥室塑質裝潢天花板東北側局部輕微受燒軟化。
2、3 樓中間走廊塑質裝潢天花板輕微受燒軟化,愈往東側愈嚴 重。

附表二:
被告王健華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燒燬情形1、3 樓鐵架石綿瓦屋頂受煙燻黑、受燒變色、破裂,中間屋脊 東側及東南側較為嚴重。
2、3 樓南側前陽台鐵架石綿瓦屋頂受煙燻黑、受燒變色、破裂 ,中間屋及東側及東南側較為嚴重。
3、3 樓南側前陽台,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嚴重受燒變色、變形, 愈往南側愈嚴重,東南側擺放泡棉墊處附近最為嚴重,東南 側上方鐵架石綿瓦屋頂受燒嚴重變色、破裂,東南側擺放泡 棉墊嚴重受燒熔化、燒失。

附表三:
告訴人陳振源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燒燬情形1、3 樓烤漆浪板屋頂高處受煙燻黑、受燒變色、變形,西南側 較為嚴重,東西兩側高處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西 側較東側嚴重。
2、3 樓北側臥室矽酸鈣板牆面受燒燻黑、內部擺放物品受燒燻 黑、碳化,愈往高處愈嚴重。
3、3 樓東北側浴廁塑質裝潢天花板受燒受熔、部分掉落地面, 壁磚牆面受燒燻黑,愈往高處愈嚴重。
4、3 樓中間走廊東側矽酸鈣板牆面高處受燒變色,西側矽酸鈣 板牆面高處受燒掉落。
5、3 樓臥室北側水泥被覆牆面受燒變色、剝落,愈往西側愈嚴 重。
6、3 樓臥室塑質裝潢天花板嚴重燒失、掉落,西側矽酸鈣板牆 面受燒掉落,裸露木質骨架受燒碳化、部分燒失,鐵架及烤 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愈往中間高處愈嚴重。
7、3 樓南側神明廳矽酸鈣板牆面受燒變色、內部擺放物品受燒 燻黑、碳化,愈往高處愈嚴重。

附表四:
告訴人葉信德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燒燬情形1、3 樓鐵架石綿瓦屋頂中間屋脊受燒變色,愈往西側愈嚴重, 石綿瓦屋脊西側局部受燒破裂,東西兩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 變色、變形,西側較東側嚴重。
2、3樓中間走廊東側烤漆浪板牆面高處受燒燻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7613號
107年度偵字第21145號
被 告 王健華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玉麗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偉宸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嘉豪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健華係慈厚宮之信徒,慈厚宮於民國107 年7 月29日舉辦廟會活動,至當日下午5 時許,廟會遊行至臺中市后里區成功路239 巷,王健華及其子王偉宸、王嘉豪、其女友許玉麗陸續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前施放爆竹煙火沖天炮。
渠4 人原均應注意在街道中施放爆竹煙火沖天炮時,不得引燃街道兩側之建物、住宅或其內之物品,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為任何防範措施,亦未為任何監督,而任意施放飛行或升空類爆竹煙火沖天炮,果然不慎失火引燃臺中市后里區成功路239 巷37號3 樓南側前陽台東南側泡棉墊,火勢延燒波及陳振旺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住宅、陳振源所有之陳振旺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住宅、葉信德所有之陳振旺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住宅,致生公共危險,幸得消防人員及時到場灌救,始撲滅火勢。
嗣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人員鑑定後,確定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37號、39號、41號,有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燒燬情形。
二、案經陳振旺、陳振源、葉信德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健華、許玉麗、王偉宸、王嘉豪對於上開公共危險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振旺、陳振源、葉信德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告訴人3 人提供之估價單附卷可參。
本案經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跡象、燒損程度事實及民眾提供手機拍攝畫面、關係人談話內容,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以燃放爆竹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等情,復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談話筆錄、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資料)在卷可憑,亦徵被告4 人於107 年7 月29日下午5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前施放爆竹煙火沖天炮,即為引發本案火災之原因。
則被告4 人疏於注意,失火釀災,致生公共危險,且其過失與失火燒燬如事實欄所示物品之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情,均堪予認定,自應令負失火罪之刑責。
綜上,被告4 人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所謂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義,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87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燒燬係指該住宅主要部分或效用滅失,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則行為人自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足參),是以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自須「建築物構成之重要部分」已燒燬,如僅建築物內之傢俱、物件燒燬,建築物本體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者,因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行為人應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罪。
查本件火災延燒者,乃頂樓加蓋部分,所燒燬者,係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為被告及告訴人等人所不否認,至於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37號、39號、41號建築物之樑柱、牆板等主要結構部分,並未因之喪失效用,有上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所附現場照片可佐,足認上開建築物之主要構造及其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並未喪失。
是核被告4 人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前2 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嫌(報告意旨認係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罪,尚有誤會)。
又刑法上之失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財產法益同時亦受有侵害,但本罪係列入公共危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故以一個失火行為燒燬之物,雖分屬數人所有,仍只成立一罪。
請審酌被告4 人因施放爆竹煙火沖天炮,不慎失火釀成火災,而燒燬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並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失,且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3 人達成和解,予以適當之量刑。
三、告訴意旨認被告4 人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罪嫌云云。
按行為不罰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定有明文。
又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2條亦定有明文。
再按同法第354條之普通毀棄損壞罪,並無過失犯之處罰規定,是該罪之成立,限行為人故意毀棄損壞他人之物者,始為該當。
若行為人係因過失而毀棄損壞他人之物者,依前開刑法第12條所揭示之「過失犯處罰須法律有明文」原則,仍難遽以刑責相繩。
查:本件經送火災原因鑑定結果,認:以燃放爆竹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已如上述,足證本件火災事故發生得以排除係人為縱火所致,而告訴人3 人於偵查中亦肯認被告4 人並無故意毀損之情事,核與前揭毀損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即有未符。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4 人涉有何故意毀損之犯行,應認其行為不罰。
惟被告4 人涉嫌毀損罪部分,如成立犯罪,核與前揭起訴部分,乃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燕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所犯法條:
刑法第175條第3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告訴人陳振旺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燒燬情形1、3 樓南側臥室塑質裝潢天花板東北側局部輕微受燒軟化。
2、3 樓中間走廊塑質裝潢天花板輕微受燒軟化,愈往東側愈嚴 重。
附表二:
被告王健華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燒燬情形1、3 樓鐵架石綿瓦屋頂受煙燻黑、受燒變色、破裂,中間屋脊 東側及東南側較為嚴重。
2、3 樓南側前陽台鐵架石綿瓦屋頂受煙燻黑、受燒變色、破裂 ,中間屋及東側及東南側較為嚴重。
3、3 樓南側前陽台,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嚴重受燒變色、變形, 愈往南側愈嚴重,東南側擺放泡棉墊處附近最為嚴重,東南 側上方鐵架石綿瓦屋頂受燒嚴重變色、破裂,東南側擺放泡 棉墊嚴重受燒熔化、燒失。
附表三:
告訴人陳振源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燒燬情形1、3 樓烤漆浪板屋頂高處受煙燻黑、受燒變色、變形,西南側 較為嚴重,東西兩側高處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西 側較東側嚴重。
2、3 樓北側臥室矽酸鈣板牆面受燒燻黑、內部擺放物品受燒燻 黑、碳化,愈往高處愈嚴重。
3、3 樓東北側浴廁塑質裝潢天花板受燒受熔、部分掉落地面, 壁磚牆面受燒燻黑,愈往高處愈嚴重。
4、3 樓中間走廊東側矽酸鈣板牆面高處受燒變色,西側矽酸鈣 板牆面高處受燒掉落。
5、3 樓臥室北側水泥被覆牆面受燒變色、剝落,愈往西側愈嚴 重。
6、3 樓臥室塑質裝潢天花板嚴重燒失、掉落,西側矽酸鈣板牆 面受燒掉落,裸露木質骨架受燒碳化、部分燒失,鐵架及烤 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愈往中間高處愈嚴重。
7、3 樓南側神明廳矽酸鈣板牆面受燒變色、內部擺放物品受燒 燻黑、碳化,愈往高處愈嚴重。
附表四:
告訴人葉信德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燒燬情形1、3 樓鐵架石綿瓦屋頂中間屋脊受燒變色,愈往西側愈嚴重, 石綿瓦屋脊西側局部受燒破裂,東西兩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 變色、變形,西側較東側嚴重。
2、3 樓中間走廊東側烤漆浪板牆面高處受燒燻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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