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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9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5190、5212、5214、560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35、453號),公訴人於準備程序聲請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處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天娟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裁定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裁定入所執行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080號裁定停止強制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惟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再有施用毒品行為,經法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3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
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4年間,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7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既曾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4年間,再犯施用毒品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足見其所受之強制戒治未具成效,應無再予觀察、勒戒之必要,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自應由檢察官予以起訴(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59號判決意旨、95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判決意旨及95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本案程序要件並無不合。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裁定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仍屢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前揭前案紀錄表1份可資證明,足見被告素行非佳,亦未能因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戒除毒癮,致再有本案眾多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期根絕被告施用毒品之惡習,自應施以相當期間之強制處遇,惟考量被告施用毒品,僅戕害自身健康,並未因此危害他人,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
├─┼───────────┼───────────────┤
│1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1.所│李天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示之犯行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2.所│李天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示之犯行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3.所│李天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示之犯行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4.所│李天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示之犯行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5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5.所│李天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示之犯行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6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6.所│李天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示之犯行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7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7.所│李天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示之犯行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8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8.所│李天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示之犯行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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