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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蕭新添
蕭林春蘭
被 告 吳秋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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