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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陳振旺
被 告 王健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38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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