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振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振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振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程振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或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附 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共同販賣第三毒品未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
│ │ │二十公克以上)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5年7月21日 │106年4月5日至106年5月14 │ │
│ │ │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年度案號 │105年度偵字第18810號 │106年度偵字第27945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115號(聲 │106年度中簡字第2762號 │ │
│ │ │請書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 │ │ │
│ │ │1115號) │ │ │
│實├───┼────────────┼────────────┼────────────┤
│審│判決日│106年10月25日 │107年2月14日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115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2762號 │ │
│決├───┼────────────┼────────────┼────────────┤
│ │判 決│106年11月22日 │107年4月30日 │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否 │均是 │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 │106年度執字第18604號 │107年度執字第7733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