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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子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有期徒刑1年2月」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有期徒刑1年2月」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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