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慶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慶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參照)。
二、查受刑人徐慶全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8月、8月、8月、1年2月、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上述六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02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6年,雖經上訴,仍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958 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210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7 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且有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藥事法之轉讓禁藥罪│藥事法之轉讓禁藥罪│
│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03月10日 │105年03月14日 │105年03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3827等號 │字第13827等號 │字第13827等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3 │107年度訴緝字第13 │107年度訴緝字第13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03月01日 │107年03月01日 │107年03月01日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3 │107年度訴緝字第13 │107年度訴緝字第13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5月24日 │107年05月24日 │107年05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8940號 │字第8940號 │字第8940號 │
│ ├─────────┴─────────┴─────────┤
│ │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107年度執更字第3644號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 │例之未經許可持有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砲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89年間某月某日至 │105年05月25日 │105年05月25日 │
│ │104年12月底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3827等號 │字第13827等號 │字第13827等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3 │107年度訴緝字第13 │107年度訴緝字第13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03月01日 │107年03月01日 │107年03月01日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3 │107年度訴緝字第13 │107年度訴緝字第13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5月24日 │107年05月24日 │107年05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8940號 │字第8940號 │字第8941號 │
│ ├─────────┴─────────┴─────────┤
│ │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107年度執更字第3644號 │
│ │) │
└────────┴─────────────────────────────┘
┌────────┬─────────┬─────────┬─────────┐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6年 │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07月中旬至 │ │ │
│ │104年07月28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字第18609號 │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58│ │ │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08月29日 │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 │ │ │
│決│ │2103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7月26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
│ │字第12587號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