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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振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振裕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蔡振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37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各罪,其中編號1 、3 、5 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 、4 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4 款情形之一,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既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蔡振裕民國107 年8 月6 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蔡振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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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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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3月(共5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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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4月27日晚間9時許( │106年4月27日晚間11時、12│①106年10月18日晚上10時 │
│ │原聲請書載為106年4月27日│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6年4│ 許(原聲請書載為106年 │
│ │,應予補充) │月27日,應予補充) │ 10月18日,應予補充) │
│ │ │ │②106年10月27日14時至14 │
│ │ │ │ 時45分許(原聲請書載為│
│ │ │ │ 106年10月27日,應予補 │
│ │ │ │ 充) │
│ │ │ │③106年10月30日上午10時 │
│ │ │ │ 30分至10時58分間(原聲│
│ │ │ │ 請書載為106年10月30日 │
│ │ │ │ ,應予補充) │
│ │ │ │④106年11月4日13時38分至│
│ │ │ │ 20時33分間(原聲請書載│
│ │ │ │ 為106年11月4日,應予補│
│ │ │ │ 充) │
│ │ │ │⑤106年10月29日上午8時至│
│ │ │ │ 15時30分間(原聲請書載│
│ │ │ │ 為106年10月29日,應予 │
│ │ │ │ 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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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
│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3292號 │度毒偵字第3292號 │度偵字第26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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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137號 │106年度訴字第2137號 │107年度簡字第57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5月7日 │ 107年5月7日 │ 107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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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137號 │ 106年度訴字第2137號 │ 107年度簡字第57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6月8日 │ 107年6月8日 │ 107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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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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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
│ │度執字第9722號 │度執字第9723號 │度執字第11026號 │
│ ├────────────┴────────────┴────────────┤
│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07年度聲字第3753號;未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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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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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以下空白)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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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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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6月24日上午某時許(│106年6月24日上午某時許(│ │
│ │原聲請書載106年6月24日,│原聲請書載106年6月24日,│ │
│ │應予補充) │應予補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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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 │ │
│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4081號 │度毒偵字第408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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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597號 │106年度訴字第2597號(原 │ │
│實│ │ │聲請書載103年度訴字第259│ │
│審│ │ │7號,應予更正) │ │
│ ├──────┼────────────┼────────────┼────────────┤
│ │判 決 日 期│ 107年5月28日 │ 107年5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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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597號 │106年度訴字第2597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6月20日 │ 107年6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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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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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 │
│ │度執字第12806號 │度執字第1280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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