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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忠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忠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黃忠德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各罪曾定應執行拘役50日;
編號3至5之罪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黃忠德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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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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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妨害自由 │ 毀棄損壞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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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拘役40日 │ 拘役20日 │ 拘役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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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31日 │ 106年5月31日 │ 106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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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16119號 │106年度偵字第16119號 │106年度偵字第20673號、│
│ │ │ │第26248號、第26779號、│
│ │ │ │第27245號、第27664號、│
│ │ │ │第27665號、第282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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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沙簡字第485號 │106年度沙簡字第485號 │ 107年度上易字第80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10月2日 │ 106年10月2日 │ 107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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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沙簡字第485號 │106年度沙簡字第485號 │ 107年度上易字第80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1月6日 │ 106年11月6日 │ 107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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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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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17380號(編號1、2已定 │17380號(編號1、2已定 │13584號(編號3至6已定 │
│ │ 應執行拘役50日) │ 應執行拘役50日) │ 應執行拘役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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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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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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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拘役40日 │ 拘役50日 │ 拘役5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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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5日 │ 106年7月8日 │ 106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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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20673號、│106年度偵字第20673號、│106年度偵字第20673號、│
│ │第26248號、第26779號、│第26248號、第26779號、│第26248號、第26779號、│
│ │第27245號、第27664號、│第27245號、第27664號、│第27245號、第27664號、│
│ │第27665號、第28269號 │第27665號、第28269號 │第27665號、第282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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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808號 │ 107年度上易字第808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80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8月9日 │ 107年8月9日 │ 107年8月9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808號 │ 107年度上易字第808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80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8月9日 │ 107年8月9日 │ 107年8月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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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13584號(編號3至6已定 │13584號(編號3至6已定 │13584號(編號3至6已定 │
│ │ 應執行拘役120日) │ 應執行拘役120日) │ 應執行拘役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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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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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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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拘役5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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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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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 │
│年 度 案 號│107年度偵字第1618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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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38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8月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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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38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9月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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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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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
│ │1462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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