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進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進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9月13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共7罪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20日 │106年3月6日 │①106年4月1日 │
│ │ │ │②106年4月19日 │
│ │ │ │③106年4月19日 │
│ │ │ │④106年4月21日 │
│ │ │ │⑤106年4月23日 │
│ │ │ │⑥106年4月23日 │
│ │ │ │⑦106年4月28日 │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 機關年度案號 │年度速偵字第3126號 │年度偵字第11664號 │年度偵字第14630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417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254號 │106年度易字第2629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106年7月26日 │106年7月31日 │106年8月11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417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254號 │106年度易字第262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21日 │106年8月28日 │106年9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 │年度執字第14291號、107│年度執字第13799號、107│年度執字第14191號、107│
│ │年度執更字第2676號(編│年度執更字第2676號(編│年度執更字第2676號(編│
│ │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3年) │3年) │3年)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①106年5月24日 │106年5月26日 │106年5月13日 │
│ │②106年5月24日 │ │ │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 機關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14772號 │年度毒偵字第2778號 │年度偵字第27263號等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727號 │106年度訴字第1945號 │106年度易字第4350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106年7月31日 │106年11月14日 │106年12月19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727號 │106年度訴字第1945號 │106年度易字第435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4日 │106年12月4日 │107年1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字第14668號、107│年度執字第1047號、107 │年度執字第2175號、107 │
│ │年度執更字第2676號(編│年度執更字第2676號(編│年度執更字第2676號(編│
│ │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3年) │3年) │3年)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竊盜 │侵占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共3罪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7日 │①105年10月24日 │①106年5月12日 │
│ │ │②105年10月底某日 │②106年5月17日 │
│ │ │③105年12月底某日 │ │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 機關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19423號等 │年度偵字第17162號等 │年度偵字第17162號等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3839號 │107年度訴字第572號 │107年度訴字第572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107年3月30日 │107年7月27日 │107年7月27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3839號 │107年度訴字第572號 │107年度訴字第57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7日 │107年8月27日 │107年8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字第7758號 │年度執字第14092號(編 │年度執字第14092號(編 │
│ │ │號8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8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1月) │11月)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