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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育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育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參照)。
二、查受刑人范育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聲請人即受刑人107年9月17日聲請狀1分在卷可查(見107年度執聲字第3170號卷第4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宣告刑,雖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爰不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共5罪) │
├────────┼─────────┼─────────┼─────────┤
│犯 罪 日 期│105 年06月18日 │105 年04月10日 │105 年04月21日、 │
│ │ │ │105 年04月22日、 │
│ │ │ │105 年04月23日、 │
│ │ │ │105 年06月06日、 │
│ │ │ │105 年06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 年度毒│臺中地檢105 年度毒│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567號 │偵字第1357號 │字第21263、21264號│
│ │ │ │(聲請書案件一覽表│
│ │ │ │誤載為106 年度偵字│
│ │ │ │第21263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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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5 年度中簡字第 │105 年度審簡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1259│
│事│ │1605號 │1033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08月18日 │105年08月29日 │106年08月23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 年度中簡字第 │105 年度審簡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1259│
│ │ │1605號 │1033 號 │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9月12日 │105年09月22日 │106年09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更字第974號(編號1│更字第974號(編號1│更字第974號(編號1│
│ │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4│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4│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4│
│ │年6月,中監114.7.7│年6月,中監114.7.7│年6月,中監114.7.7│
│ │至118.7.6,有執畢 │至118.7.6,有執畢 │至118.7.6,有執畢 │
│ │應扣除資料) │應扣除資料) │應扣除資料) │
└────────┴─────────┴─────────┴─────────┘
續上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共2次) │
├────────┼─────────┼─────────┼─────────┤
│犯 罪 日 期│105 年07月05日 │105年05月23日 │105年04月01日至 │
│ │ │ │105年04月0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2177號 │字第20757號 │字第20757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1554│106年度訴字第2602 │106年度訴字第2602 │
│ │ │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05月26日 │107年06月25日 │107年06月25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2602 │106年度訴字第2602 │
│ │ │3146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11日 │107年07月23日 │107年07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更字第974號(編號1│字第14229號(編號5│字第14229號(編號5│
│ │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4│至8定刑6年2月,中 │至8定刑6年2月,中 │
│ │年6月,中監114.7.7│監120.6.26至126.8.│監120.6.26至126.8.│
│ │至118.7.6,有執畢 │25) │25) │
│ │應扣除資料) │ │ │
└────────┴─────────┴─────────┴─────────┘
續上表:
┌────────┬─────────┬─────────┬─────────┐
│編 號│ 7 │ 8 │以下空白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共2次) │(共9次)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04月02日至 │104年12月18日至 │ │
│ │105年04月28日 │105年06月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0757號 │字第20757號 │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602 │106年度訴字第2602 │ │
│ │ │號 │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06月25日 │107年06月25日 │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602 │106年度訴字第2602 │ │
│ │ │號 │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7月23日 │107年07月23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 │字第14229號(編號5│字第14229號(編號5│ │
│ │至8定刑6年2月,中 │至8定刑6年2月,中 │ │
│ │監120.6.26至126.8.│監120.6.26至126.8.│ │
│ │25)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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